2018年3138臺純電動客車招標項目澄清更正公告(四)
現對2018年3138臺純電動客車招標項目(招標編號:0692-186BZHA40031)的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本項目標包7、標包8車輛數調整:
標包7(10.9-11.8米純電動公路)車輛數由140輛調整為70輛,標包8(10.9-11.8米純電動公路車)車輛數由50輛調整為25輛,其他標包車輛數不變。
二、本項目最高限價調整:
1、標包1、標包4(8.0-8.6米純電動城市客車)限價由“招標人自付最高單價限價:含稅,69萬元”調整為“整車限價95.7萬元,自付價為77.7萬元”。
2、標包2、標包5(10.2-10.6米純電動城市客車)限價由“招標人自付最高單價限價:含稅,92.5萬元”調整為“整車限價127.45萬元,自付價為100.45萬元”。
3、標包3、標包6(11.5-12.0米純電動城市客車)限價由“招標人自付最高單價限價:含稅,103.5萬元”調整為“整車限價136.5萬元,自付價為109.5萬元”。
4、標包7、標包8(10.9-11.8米純電動公路車、10.9-11.8米純電動公路車)限價由“招標人自付最高單價限價:含稅,117萬元”調整為“整車限價144萬元,自付價為117萬元”。
三、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關于最高限價說明原描述為:
“投標單價最高限價為車輛價格(含稅)、車輛運費等由招標人自付部分購車費用,不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即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以上補貼歸中標人所有。”
現修改為:
“1.投標單價最高限價為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車輛運費等相關費用的整車總價。
2.招標人按中標整車價減去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和按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計算的地方財政購車補貼金額后,支付購車款。
3.中標人負責申領中央及地方財政購車補貼,實際申領的中央財政購車補貼和地方財政購車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的50%)部分歸中標人所有;超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的地方補貼歸招標人所有。”
四、招標文件第三部分《評標方法》中價格評審表原描述為:
序號 |
評審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1 |
投標人價格評分 |
100分 |
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各有效投標人的評標價(指投標報價經修正、折扣后的招標人自付購車款價格)中,取最低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價格評分=(評標基準價/評標價)×100分 |
現修改為:
序號 |
評審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1 |
投標人價格評分 |
100分 |
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各有效投標人的評標價(指投標報價經修正、折扣后的整車總價)中,取最低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價格評分=(評標基準價/評標價)×100分 |
備注: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將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五、招標文件第四部分《技術需求》中“招標人自付購車款”的原描述為:
投標人所報的車輛單價為車輛價格(含稅)、車輛運費等由招標人自付部分購車費用,不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即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以上補貼歸中標人所有。
現修改為:
“1.投標人所報的車輛單價為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車輛運費等相關費用的整車總價。
2.招標人按中標整車價減去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和按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計算的地方財政購車補貼金額后,支付購車款。
3.中標人負責申領中央及地方財政購車補貼,實際申領的中央財政購車補貼和地方財政購車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的50%)歸中標人所有;超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的地方補貼歸招標人所有。”
六、招標文件第五部分《合同書》中“第二條 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的原描述為:
2.2.1.乙方中標車輛單價為車輛價格(含稅)、車輛運費等由甲方自付部分購車費用,不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即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以上補貼歸乙方所有。
現修改為:
“2.2.1.乙方中標車輛單價為包含2018年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購車補貼(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車輛運費等相關費用的整車總價。
2.2.2.甲方按中標整車價減去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補貼調整系數為1)和按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計算的地方財政購車補貼金額后,支付購車款。
2.2.3. 乙方負責申領中央及地方財政購車補貼:如地方財政購車補貼低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的50%時,中央及地方財政購車補貼均歸屬乙方所有,甲方不承擔任何差額補足責任。如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超過中央財政購車補貼50%,則超出部分差額歸甲方所有,其余中央及地方財政購車補貼歸乙方所有,乙方須在領取地方財政補貼后1個月內將差額部分返還給甲方。”
原招標文件(公告)中涉及到上述修改內容之處則同步修改。招標文件(公告)未變更部分,仍按原招標文件(公告)執行。
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